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校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资格名称
实验技术人才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现职以来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实验员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助理实验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实验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或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实验师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实验师
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实验员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助理实验师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前5名)完成厅(局)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参与(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省级以上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1篇;或参与编写出版实验教材、实验指导用书或与专业相关的著作1部。
(三)获得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负责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熟练操作方法,能够自主进行日常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
(五)参与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并在一定范围内投入使用;或参与实验技术革新,有通过鉴定的技术革新成果被推广使用,获得社会或同行认可。
(六)参与完成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5名)。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完成厅(局)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与专业相关论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出版本专业实验技术教材或著作1部,且教材须被5个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采用。
(三)本人获得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掌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
(五)负责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至少有1项投入使用并效果良好;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验技术革新,有通过鉴定的技术革新成果被推广使用,获得社会或同行认可。
(六)作为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七)作为负责人(前3名)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八)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且转化应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九)获得本专业实验技术领域相关的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第1名),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1项(前5名)。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与专业相关论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出版实验技术教材或著作1部,且教材须被10个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三)本人获得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负责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至少2项投入使用并效果良好。
(五)作为负责人(第1名)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且转化应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八)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主持实验室建设项目2项以上,建设成效显著,在教学科研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九)获得本专业实验技术领域相关的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第1名)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核心期刊”指SCI或SCIE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MEDLINE收录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技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著作”“教材”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九条 同一研究成果获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励,原则上按照最高层次的奖项类别及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